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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3-07-26 14:10:08浏览:
以下是某位旅游规划师的个人看法,不喜勿喷。从宏观来看,旅游法重在调整和优化中国旅游业产业结构,规范旅游行业秩序,促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和谐统一,保障中国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,提升旅游业的行业品质。从微观来看,旅游法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,对旅行社经营行为、导游业务行为、旅游合同等进行了明确规范,为游客合法权益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。同时,旅游法对景区经营者行为也进行了一些规范,并再次强调了政府在旅游产业中的职能。 再从大宏观来看,旅游产业是把整个中国经济搞活的龙头朝阳产业,同时促进社会政治文明、社会物质文明、社会精神文明等。从这个点出发,旅游法旨在大力支持和促进中国旅游产业发展。
某位旅游规划师对旅游法重大影响条款解析
其一、门票涨价受限。从第四十三条规定来看,无论是公益性旅游场所,还是非公益性旅游景区,尽管旅游法中没有提到门票“限价”,但举行听证会、论证调价必要性等措施,说明已经对门票价格调整进行了严格的管制。个人认为,对门票价格的变相限定:一是要让国内居民消费得起,让旅游惠及全民;二是要调整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消费结构,以旅游带动各行各业发展;三是要促进旅游景区由传统门票经济向非门票经济过度和转型。
其二、公益性旅游项目经营已经洗牌。对于公益性、利用公共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,从法律上规定其逐渐实行免费开放。此条对景区关联度不大,暂不讨论。
其三、景区不得“超载”。从第四十五条规定来看,景区接待不得超载。而我国旅游产业具有其特殊性,大多数景区接待主要倚重节假日,称之为黄金周,节假日人口流动集中,交通、住宿、餐饮等都凸显压力,景区就可能游客“暴增”,出现“超载”现象。初步分析,对于景区接待量的限定:一是以人为本,保障游客人身安全;二是着力提高国内旅游的品质;三是禁止部分景区经营者因过度攫取眼前利益,而忽视长远发展。四是将国内游客分流的任务细化到各个景区。五是敦促旅游景区经营者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。